
按照该条例,一般单位和个人今后无权组织放生活动,只能“参加”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的野生动物放归、增殖放流活动。这从源头卡住了放生活动无序状态。擅自实施放生活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罚则也非常明确,具有很大的震慑力。
当然,该条例的具体实施效果还需要进一步观察。相信在眼下这个特殊时期,野生动物交易得到全面禁止,野外放生行为也会得到严格约束。不过,要想法律规定一以贯之地执行,相关部门还需要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,为放生行为的审核、组织、服务以及相关监督执法“立规矩”。
不让“放生”游离于法律之外,更多地方都应像一样,在地方立法中尽快加以补充完善。让放生的善意接受法律的规制,得到科学的指导,政府部门当主动作为。只有如此,放生活动才不会“好心干坏事”,不会成为生态系统和公共安全的负担和威胁。(于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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